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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才办通〔2024〕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培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和本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全职高层次人才和柔性高层次人才。
全职高层次人才一般是指人事、档案等关系在海南省或与海南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海南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柔性高层次人才一般是指与海南各类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服务协议且已在海南服务满3个月,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方式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分类标准》由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人才办”)核准后统一动态发布。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六条 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现役军人不列为认定对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能力、业绩、贡献突出;
(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符合《分类标准》或具备相当的条件。
第八条 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应为未退休人员(入选“银发精英”引进项目的人选除外)。柔性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A类应在75周岁(含)以下,B、C类应在70周岁(含)以下,D、E类应在65周岁(含)以下。特别急需紧缺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认定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条 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按照《分类标准》,负责本区域内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数量密集、管理基础较好的省直(中直驻琼)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省级法定机构等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报省委人才办同意后,在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类标准》自主开展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省委人才办对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实行动态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个人对照《分类标准》,选择申请认定类别,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政务服务系统)下载并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柔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备齐有关证明及真实性承诺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核和认定。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品德、贡献、业绩等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所在单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政务服务系统),将审核意见、申报材料和公示情况报属地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由属地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政务服务系统)中按权限自主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三)备案和发证。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予以备案,并颁发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条 对《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D、E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综合研判认定。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业内权威专家论证并作出认定类别推荐意见,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省委人才办会议审议。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属地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权威专家论证并作出认定类别推荐意见后,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省委人才办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第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以及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应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的制度、流程,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后实施。
负责高层次人才综合研判审核、论证、推荐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备的操作规程,报省委人才办同意后实施。
承担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的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用人单位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备1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过程中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认定过程中有存疑事项影响认定结论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可采取函询、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核验。确需核查核验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入选“银发精英”引进项目的人选,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全职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签订的截止时间,且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认定有效期内退休的,不需再作认定,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核实后,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政务服务系统)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管理模块,定期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信息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对比分析、动态监测,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省委人才办会同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常态化开展检查指导。每年采取“双随机”模式至少开展1次对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用人单位和认定有效期内高层次人才的现场检查,规范认定工作,掌握高层次人才履职等情况。
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用人单位应动态跟踪,掌握所认定高层次人才工作(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日常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书面报告:
(一)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五)学术、业绩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大过以上处分,且仍处于影响期内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不宜保留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其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实,高层次人才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三)、(四)、(五)、(六)、(七)情形之一的,全职高层次人才在认定有效期内与申报认定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离开海南赴省外工作的,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注销其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服务保障待遇;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八)情形的视情节进行处理。
高层次人才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五)情形之一的,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处理,并且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其享受到的相关服务保障待遇由提供单位负责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于高层次人才证书到期、注销、换发等情形,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应在其官方网站,并同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工作网”向社会公告(涉密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并在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方网站、“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工作网”公告。
(一)市县、自贸港重点园区、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存在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不按程序认定、作出的认定意见与实际不符、无正当理由超期限办理等情形的,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权限,5年内不再授权。
(二)用人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的,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服务中介或个人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认定)意见的,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处理,并在全省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19〕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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