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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项目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项目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省内实施的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研项目。
第三条 国家科研项目补助实行分类支持。对于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科研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所需资金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对于未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科研项目,给与定向择优资助,所需资金从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安排。补助对象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四条 对于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提出资金配套申请,省科技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立项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配套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照到位金额核定配套资金额度,按预算编制规程编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研项目要求报送的各种进展情况、中期检查材料、科技报告和验收总结报告等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对于未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国家科研项目,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面向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研项目立项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定向征集省级科研项目,按照定向择优的方式予以立项资助。立项项目按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配套支持的科研项目不再重复立项资助。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或省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应及时终止配套资金或停止拨付;情节严重的,追究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的企业配套资金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相关文件:
《国家科研项目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