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31 | 发布:三亚科教园

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参照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人才与交流项目”),包括外国专家项目、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等。

外国专家项目是指根据我省需要设立的,资助外国专家来琼开展科研、技术咨询、产品研发、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

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是指在我省举办的各类国际科技交流会、洽谈会和论坛等活动项目,分为重点活动和一般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人才与交流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等,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展指导、监督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业化机构是承担项目评审和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等具体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评审和财务决算等;开展评审专家遴选。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评估等工作;其中,承担外国专家项目的项目单位需按要求编报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成果报告等;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提供协调保障支撑,推动项目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立项

第六条省科技厅于每年上半年编制下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申报条件、实施年限、支持领域和材料要求等事项。其中,外国专家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最长为2年。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在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填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反馈申报单位,5个法定工作日内申报单位须补充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报外国专家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正式人员,并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聘专工作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申报、推动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申报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应提交举办活动批文、合同(协议)等依据文件;项目支出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等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活动交流照片、签到表、总结报告以及其他活动相关材料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立项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等“两审一定”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根据本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记录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经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完成公示后,结果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结果为“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同领域技术专家和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立项必要性、主要任务、成效和经费预算或支出等内容做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业化机构评审报告,按照立项原则和资助标准,研究审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法定工作日。完成公示后,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人才与交流项目原则上公开择优立项。对我省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点项目、平台和基地申报的外国专家项目,可根据需要采用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定向委托方式按程序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外国专家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指南申报项目,提出聘专需求和经费申请,对经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对于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根据活动绩效择优进行资助,对重点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重点活动的参加人员规模应在100人以上,其中重要外方人员应在20人以上。对一般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一般活动的参加人员规模应在30人以上,其中重要外方人员应占25%以上。每个单位每年最多申报2个活动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与交流项目中已有财政经费资助部分,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一)专家交通费:指外国专家本人因来琼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的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专家工薪:指项目单位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项目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资助其工薪。

(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项目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专家,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

(四)专家补贴:指在项目单位从事短期(连续在琼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外国专家在琼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专家补贴按外国专家在我省执行项目天数发放;

(五)专家生活费:指外国专家在琼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

(六)其他费用:指专家在琼工作期间发生的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等,按照申报指南规定提出经费申请,在批复额度内支出。

第十七条 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专家工薪如已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生活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

第十八条 专家交通费和专家生活费应凭合规票据据实核销;专家工薪应有合同(协议)和支付凭证;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其他费用(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支出应有支付凭证。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实施专项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在项目单位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等工作,以及提供海外远程咨询指导等服务的外国专家,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的中方人员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类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会、洽谈会、推介会和论坛等,包括宣传、场地和设备租赁、车辆租赁、布展及聘雇活动相关服务人员等活动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还包括活动中涉及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我省从事交流合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支付给专家本人的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才与交流项目经费以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其中,外国专家项目采用事前立项方式,立项后签订任务书或协议,项目结束后进行财务决算;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立项方式,立项后予以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项目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支出经费,可调剂使用。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超标准支出。

第二十六条 执行外国专家项目应当将项目支出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项目经费和其他来源的经费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执行外国专家项目应加强项目执行预判。如项目中部分专家因故不能来华,可调整或增加其他同等水平的专家,也可按照规定调整为远程合作。项目内主要专家或超过半数专家需作上述调整的,须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国专家项目执行结束、因故撤销或任务终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并核销经费,清理账目,编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总结报告(财务报告)、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项目支出经费进行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竞业禁止、风险防范、预警与应急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财务决算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撤销认定资格、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列入科研失信数据库等处理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评审立项、财务决算和专项审计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科技厅收回不合理支出及未支出的财政资助经费: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虚报冒领、重复核销或多头申报资助经费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专业化机构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审、决算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家、专业化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专家项目经费资助上限标准》作为本细则的附件,其中相关指导标准为项目经费的开支上限,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上限标准内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外国专家项目经费资助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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