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0 | 发布:三亚科教园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技专项项目诚信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等研发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申报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申报个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尚未全部验收完毕的,不得再申报项目;禁止在诚信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个人申报项目。

第四条 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组)作出评审等次或综合评价排名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人或拟立项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情况,综合失信信息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第五条 实施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科研诚信监督检查。

第六条 验收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其主持的项目验收时应严格考察评估任务是否全面完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论为“通过绩效验收评价”时,“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必须达到90%(含)以上。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过程中因失信信息改变等次排名或结果结论的,应在相关报告或公示中予以说明或备注。

第八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专业化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和权限,认真贯彻落实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的各项措施;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说明


附件:

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说明

一、通讯评审环节

某申报人存在两条失信信息,五名评审专家给予的评定等次组为“AABBC”,两条失信信息对应降低最高的两个评定等次AA,该项目该轮最终评定等次为“BBBBC”。

二、会议评审环节

某拟立项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经专家组评定为综合评价排名第二,该申报人有1条失信信息,则将其综合评价排名降为第三,有2条失信信息,则将其综合评价排名降为第四。

点击查看原文


其他相关文件: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点击查看原文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