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31 | 发布:三亚科教园

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哲学社会科学活动(以下合称“科学活动”)中产生的科研诚信信息,其归(采)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科研诚信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科研诚信主体(以下简称“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学活动的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科学活动实施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采)集、报送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诚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等原则上按照科技部关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相关文件执行。

依据权限进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或失信认定、具体承办奖励表彰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组织实施科研诚信信息归(采)集、报送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多个单位或部门联合实施的,由牵头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负责科学技术领域诚信信息的归(采)集、记录等工作,受理科学技术领域科研诚信信息的异议和修复。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管理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信息,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采)集、记录等工作,受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信息的异议和修复。

省属及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依据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权限,负责诚信信息的归(采)集、报送和诚信信息修复等工作。市县科学活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采)集、报送和诚信信息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和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诚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诚信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  信息分类归集

第六条 科研诚信信息分为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诚信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所涉及的科学活动名称和编号、奖励表彰文书或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等。

第七条 诚信主体在参与科学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可记录为良好信息。包括获得设区的市(含)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含)以上科学活动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八条 诚信主体参与科学活动中,存在下列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其失信信息记入诚信系统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一)采取造假、串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活动经费补助、资质资格或通过检测、验收等行为;

(二)抄袭、剽窃、侵占行为,夸大、隐瞒、虚构和篡改行为,组织或参与买卖、代投、代写论文、项目申报书等行为。

(三)拖延或不履行任务书和合同约定义务,违背相关承诺的行为;

(四)在诚信案件、投诉举报等调查处理中阻挠干扰、推诿包庇、隐匿销毁证据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规泄露相关信息等行为;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

(六)违反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的行为。

(七)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实施或参与请托行为;

(八)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前述失信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其失信信息记入诚信系统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条 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于失信行为认定或表彰奖励决定等相关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诚信信息按照科学活动所属领域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相关职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录入诚信系统。

诚信信息可通过政府公文交换网络、诚信系统专用页面等渠道报送。

信息提供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部门作出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或进行科研诚信处理并通报,涉及我省诚信主体的,其相关信息记入我省诚信系统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规定在诚信系统公示诚信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诚信主体可自主查询诚信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查询和披露期限为:

(一)良好信息的查询披露期限为5年,自表彰、奖励等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严重失信信息查询披露期限为5年,其他失信信息查询披露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诚信信息查询披露期满转入后台的诚信信息不再公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历史诚信信息。

失信行为未纠正,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或部门应于该失信信息查询披露期届满前15日将失信行为整改情况、需延长的查询披露时限等书面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其失信信息查询披露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五条 对无失信信息的诚信主体,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项目管理和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 

(二)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使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 

(三)在项目评审、政府购买服务、专家遴选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对象;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有失信信息的诚信主体,可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列为信用风险警示对象,在项目评审、表彰奖励、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加强诚信考量;

(三)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诚信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建立海南省区域内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探索建立科研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加强诚信信息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发布海南科研诚信状况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科学活动行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利用诚信系统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研项目、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等各类科学活动的考量条件。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科研合作、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活动中应用科研诚信信息,将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异议与修复

第十九条 诚信主体认为诚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隐私秘密等情形的,省科技厅可视情况暂停诚信系统上相关信息的查询披露,交由信息提供单位复核。信息提供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报送复核结果,后者根据复核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诚信主体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系统后,相关行政行为决定文书被信息提供单位撤销或者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参照第十一条报送变更信息。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删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存在失信信息的诚信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情况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认定为失信行为已满1年,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已满3年;

(三)自失信信息记入诚信系统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失信信息;  

(四)诚信主体出具书面守信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或同意信用修复申请的单位或部门,应于批准或同意信用修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决定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科学活动所属领域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社科联。后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更新相关诚信主体的诚信信息。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科技厅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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