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30 | 发布:三亚科教园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021修订)》《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科研类项目及其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绩效验收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绩效验收评价,是指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议的活动。原则上,绩效验收评价全过程应实行无纸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化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所称专家,是指从专家库抽取或特邀选取,在绩效验收评价工作中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类科技项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计划,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绩效验收评价工作,协调工作进度并对其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负责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服务,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六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二章 绩效验收评价申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届满后3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绩效验收评价申请材料。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绩效验收评价。

项目需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科技报告。

(三)审计报告。财政资助额度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供符合科技项目审计要求的审计报告。

(四)任务书复印件。

(五)附件。

1.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评价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的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应用、经济效益情况等。

2.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对应的主要发票、采购合同、委托合同、设备及材料购买验货单和出库单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3.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专业化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规范、主要票据是否清晰可辨。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审查反馈意见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再次提交材料作为绩效验收评价的最终材料。

第十条 专业化机构按照委托工作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一般以会议或者通讯方式进行。会议评价视情况可采取审阅材料或者汇报答辩形式。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论文等形式或财政经费资助额度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通讯方式或者会议审阅材料形式进行绩效验收评价。确有必要的,可采取会议汇报答辩形式。

财政经费资助额度达到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汇报答辩形式进行绩效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资助额度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核查;其他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到设备、样品、示范推广、操作演示、产业化的,视情况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绩效验收评价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数量及要求。

(一)财政经费资助额度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不作财务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不邀请财务专家。

(二)同一评审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2名(不含2名)。

(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

(一)遵循“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相符”的原则,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二)原则上,在专家库中按照实际需求与抽取人数1:2的比例进行抽取。由专业化机构在指定场所和设备上,按照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随机抽取,按先后顺序邀请专家参加评审,如有无法参加的,依顺序递补邀请,直至产生评审专家组。抽取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

(三)对于财政经费资助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专家库抽取专家时,省科技厅应派人到场进行监督。

(四)形成的专家名单经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涉及财政经费资助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还需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五)专业化机构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经报省科技厅同意,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职责。技术专家依据任务书和绩效验收评价材料,重点对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议。财务专家依据项目预算,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绩效验收评价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专业化机构应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好汇报答辩相关准备。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可通过视频进行汇报答辩或者委托项目研究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汇报答辩。

(二)汇报答辩人员一般不超过5名,应当按时到达答辩现场。对于无故迟到的,专业化机构有权取消其汇报答辩资格。

第二十条财政经费资助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科技厅应派人到场进行监督。其他项目可通过派人到场或发放绩效验收评价组织工作评价表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绩效验收评价开始前,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专业化机构提出申请,有必要的,专业化机构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签到。核验专家、汇报答辩人员的身份,收存专家通讯工具。

(二)召开评价预备会。内容包括:推选专家组组长,与专家组成员签订承诺书,介绍绩效验收评价相关标准、要求和纪律。

(三)召开评价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1.采取审阅材料形式的,经专家审阅绩效验收评价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意见。

2.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经专家审阅绩效验收评价材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通讯评价程序包括:

(一)专业化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将绩效验收评价材料、标准及要求、专家意见表送达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成员按时间要求填写专家意见表。

(三)专业化机构根据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论。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关注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密切相关。未按规定标注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绩效验收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者需要回避,专业化机构可从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补选或改期进行绩效验收评价。如随机补选时间不足,经省科技厅同意,也可从管理系统专家库中直接指派。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价后,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专家绩效验收评价意见,通过管理系统、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验收评价结果。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应当场告知。

第六章 绩效验收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结题”和“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 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任务80%以上。

(二)要求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配套经费支出达到任务书约定的80%以上。

(三)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一)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内容任务不足80%。

(二)要求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配套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

(三)提供的主要绩效验收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六)不配合绩效验收评价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任务的,绩效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不作财务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不作第三款内容意见:

(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绩效验收评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二)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支出及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和“结题”项目,要核定结余或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具体金额。

(四)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创新性、应用前景及示范推广等情况。

(五)项目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绩效验收评价结论。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专业化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内组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绩效验收评价结论、绩效验收评价专家名单等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法定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绩效验收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异议的理由要有充分客观事实和依据,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名。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异议理由充分、事实依据清楚的,组织对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或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绩效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结题”的项目,可在公示期内向专业化机构提出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二次绩效验收评价材料,材料包括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理由、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等。

专业化机构组织对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绩效验收评价,不再对其他任务指标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二次绩效验收评价和复核参照首次绩效验收评价程序。专家组根据异议的内容确定,首次绩效验收评价仅对技术内容有异议而对财务内容无异议的,可全部由技术专家组成;首次绩效验收评价仅对财务内容有异议而对技术内容无异议的,财务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参加项目首次绩效验收评价的专家不再担任该项目二次绩效验收评价或复核的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二次绩效验收评价和复核结论为最终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办理绩效验收评价文件。专业化机构将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清单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完成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办理绩效验收评价文件。

第八章  后续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专业化机构应及时将已完成绩效验收评价项目的状态、结果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更新项目管理信息。涉及异议处理的,处理结果由省科技厅负责录入更新。

第四十条 “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财政不予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结题”的项目,结余及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经费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依据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确定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格,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依据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确定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

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绩效验收评价申请的项目,按照“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处理,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追缴财政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格,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专业化机构对绩效验收评价情况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视情况对部分绩效验收评价项目进行事后抽查,督促专业化机构提高绩效验收评价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专业化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四十九条《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6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原文


其他相关文件:

1.《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问与答(点击查看原文)

2.《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政策解读点击查看原文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