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12-01 | 发布:三亚科教园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5〕5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我局2025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梯度培育和扶持,促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以下简称“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型企业包括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国家或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获得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和不予支持情形

第三条 申报主体申报本措施项下的奖励或补贴,应当符合相应条款的申报要求,同时满足下列申报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二)诚信经营,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条 本措施不予支持情形:

(一)申报主体不符合本措施有关规定的;

(二)申报主体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

(三)奖补资金拨付之前,申报主体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申报主体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申请,第一年申请奖励金额的50%,第二年申请剩余50%。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2.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管理局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第六条 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获得认定的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2.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管理局支持的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第七条 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新公告或者复核通过的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2.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管理局支持的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3.公告时间或者复核通过时间应当在《若干措施》印发所在年度及之后。

第八条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入库奖励。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在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

2.已享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三科技城规〔2023〕5号)入库培育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第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和重新认定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本措施有效期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申请,第一年申请奖励金额的50%,第二年申请剩余50%;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申报主体自注册成立起,首次获得由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发证日期不早于本措施施行之日;

2.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或重新认定。

3.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4.本奖励与三亚市出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复核通过的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首次升规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统计;

2.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本奖励与三亚市、管理局出台的其他研发投入类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2.申报本奖励的研发费用应当为本措施印发所在年度及之后产生的研发费用;

3.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专项鉴证报告为准;申报主体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专项鉴证报告为准,报告应列明研发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及其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第十二条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申请,第一年申请奖励金额的50%,第二年申请剩余50%。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且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2.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级别奖励;

3.本奖励实施晋级补差;

4.申报主体晋级后,所申请的奖励应当扣除已发放部分,剩余奖励资金由申报主体分两年申请,每年各申请50%。

第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补贴

(一)支持标准

本措施有效期内,按照科技型企业实际支付科技保险保费的60%,给予科技保险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投保人可自行申报或委托科技城内承保机构代申请,并提交相应承诺文件对保险业务开展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投保人账户或承保机构账户;对委托科技城内承保机构代申请的,且科技型企业实际支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保费的40%,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费与科技型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差额给予等额补贴;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且与承保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合同(或保单)、保险缴费发票、款项支付的主体应当一致,且款项支付日期不早于本措施施行之日;

4.多笔保费可合并申请,每次用于申请奖补的保费合计不低于2500元;

5.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投保人的科技型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6.本条政策与管理局支持的其他科技保险政策,申报主体只可择一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补贴

(一)支持标准

本措施有效期内,按照科技型企业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主体实际支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后方可申报对应补贴,单个申报主体同一年度至多申请两次本条规定的补贴;

2.贷款发放日应当不早于本措施施行之日;

3.多笔贷款可合并申请,每次用于申请补贴的实际支付利息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元;

4.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不含补正申请材料)时,申报主体的科技型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当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遵守本措施及其配套文件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管理局对享受政策的申报主体及代申请领取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补贴款的承保机构可不定期进行走访、调查。管理局有权自行或组织第三方对申报主体及承保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奖补申领资格进行核验,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任何形式骗取奖补或者未履行相应要求的,申报主体及承保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已据此取得的奖补。同时,取消申报主体及承保机构在本措施下所有奖补政策的申报资格,依法依规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申报主体、承保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承保机构、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政策兑现的廉洁性要求,坚持公私分明,坚持崇廉拒腐。对本措施实施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的申报主体、承保机构、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经核实,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权单位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起步区,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4.生物谷,即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以北,牛腊水库南北两侧,东至天指岭山脊,北至白石岭山脊,西至立村,南至马鞍岭山脊和新村所围合的区域;5.北拓展区先行建设区域,即北至现状南顶岭马鞍岭、南至现状环岛高铁,西至规划高速连接线、东至马丹村。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措施所称“每年”“年度”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同一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中如有与管理局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说明的除外。申报主体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管理局已接收申请但尚未通过审核或兑现的,有效期届满后,相关奖补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当支付奖补资金的,继续执行。2028年已提交申请材料用于申请本措施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励”的“第一年度奖励”的,应当在2029年5月底前提交“第二年度奖励”,逾期不再受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三科技城规〔2023〕5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同时废止,企业已经按照该措施申请奖补并通过审核或正在兑现的(含尚未发放完毕部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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