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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研项目(课题)配套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规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科研项目(课题)配套资助管理工作,鼓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和海南省科研项目(课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评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研项目(课题)以及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局科研项目及管理局与国家部委或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课题)配套资助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管理局统筹指导配套资助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布配套资助申请通知及申请指南,并审核认定申请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负责配套资助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
(三)负责对资金配套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四)负责开展配套资助监督检查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申请配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是配套资助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要求编制配套资助预算,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按照相关制度对获得的配套资助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根据管理局要求,配合管理局开展配套资助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助使用情况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配套资助支持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单位原则上是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注册并开展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七条配套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按年度进行资助,分为预算性配套资助和奖励性配套资助两类。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仅能申请其中一种类型的配套资助。
第八条预算性配套资助是指申请单位在申报本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时先获得管理局配套承诺,在国家或海南省财政资助下达后管理局给予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预算性配套资助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课题)年度实际到账财政资金(扣除转拨给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法人单位的部分)的20%,单个项目(课题)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含)。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特殊项目(课题)预算性配套资助比例,并在年度配套资助申请通知中公布。
第十条奖励性配套资助是指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自配套资助申请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承担的符合申请通知规定范围内的科研项目(课题)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奖励性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课题)年度实际到账财政资金(扣除转拨给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法人单位的部分)的20%,单个项目(课题)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十二条获得配套资助支持的申请单位无需与管理局签订任务合同书,预算性配套资助的使用要求按照《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奖励性配套资助由申请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四章配套资助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管理局适时发布年度配套资助申请通知并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局发布的配套资助申请通知及申请指南要求,向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管理局科研项目(课题)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科研项目(课题)立项批文、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复印件及申报文件复印件;
(三)财政资金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合作承担项目(课题)的,申请单位与项目(课题)其他承担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的合作约定;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预算性配套资助支持的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申请立项时管理局出具的地方资金配套承诺书。
第十五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失信、重复资助、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并核定拟配套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年度配套资助立项清单(配套项目(课题)名称、申请单位和配套资助预算金额),并在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有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管理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公布回复意见。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管理局有权拒绝支付配套资助并就相关违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管理局下达配套资助立项批复文件,并按约定拨付配套资助。项目(课题)获得配套资助批复的,该项目(课题)后续年度无需再次评审,凭批复文件和银行到账凭证,可直接申请配套资助拨付。
第五章配套资助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管理局适时开展配套资助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课题)变更、中止、撤销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局报备,由管理局做出调整或取消配套资助的决定。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配套资助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管理局有权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凡以同一项目(课题)多头申报、重复套取财政资金的,管理局有权追回配套资助。同时有权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取消该单位5年内所有项目(课题)的配套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获取预算性配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课题)验收结束3个月内,向管理局报送验收结论。验收通过且配套资助仍有结余的,自验收结论下达的次年1月1日起2年内由申请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由管理局收回;未通过验收的,结余的配套资助由管理局收回并且取消该单位2年内所有项目(课题)的配套资助资格。
获取奖励性配套资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课题)验收结束2年内提交资金决算报告。
管理局有权根据项目(课题)开展情况就配套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核查发现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的,管理局有权要求其退回全部或部分配套资助,并取消该单位5年内所有项目(课题)的配套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局规定与申请单位恶意串通共同骗取配套资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施行,有效期2年,原《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研项目(课题)配套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三科技城〔2020〕2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