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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的若干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支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方案(2021-2025)》,结合科技城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经费来源)本措施所涉扶持资金是用于优化科技城知识产权创新环境的特区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支持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内实际运营的,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扶持对象”)。
用于申请专项资金的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第一权利人应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可以由知识产权全部共有方作为申请单位共同提出申请,或者共同指定的任意一方权利人作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如由共同指定的任意一方权利人作为申请单位的,该申请单位应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同一知识产权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无特别声明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以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所载著录项目信息为准。
第五条(不予支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知识产权已失效的;
(二)知识产权正在发生权属纠纷的;
(三)申请扶持前2年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专项资金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植物新品种权培育。获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奖励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数量不超过10项。
(二)国(境)外植物新品种权培育。在国(境)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植物新品种权在3个及3个以上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植物新品种权奖励不超过4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奖励的国(境)外植物新品种权的数量不超过5项。
第七条 鼓励申报专利奖
鼓励扶持对象申报专利奖。对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2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
支持扶持对象会同科技城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南繁种业”、深海科技等科技城重点产业的核心技术或产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活动,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通过公开征集、集中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评选、支持,相关申报要求、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将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扶持对象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且贷款成功的,给予不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80%的贴息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险
对扶持对象以其依法拥有的有效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类型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年投保实际支出费用70%的保险费补贴。其中,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海南省专利奖的专利,可给予一次不超过当年投保实际支出费用100%的保险费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保险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近3年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达到3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5万元的奖励。
(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近3年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达到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营成果奖励。对科技城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为科技城内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部分进行奖励。对入驻科技城后,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知识产权服务相关部分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知识产权服务相关部分10%的奖励。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业务奖励。对科技城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服务于科技城内中小微企业或从事跨境知识产权运营,且产生交易的其中一方为科技城内企事业单位的进行奖励。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实际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实际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落地奖励。对在科技城内实际运营满一年且在科技城缴纳社保人数达5人及5人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和审核
(一)审核类项目
审核类项目包括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每年集中申报,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二)考察评审类项目
考察评审类项目包括本措施第八条。
每年集中申报,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并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将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另外发布。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专项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奖金的,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扶持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获得省级、市级、科技城等其他财政支持的,按照当年实际奖励额度补充发放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5】年【12】月【30】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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